手里有套公寓,投资用途的。物业费 2w。滞纳金 8w。

3 天前
 ota

这个物业很糟糕,罄竹难书,以至于我都懒得收集证据,随便一个拍照就能取证。 包括不限于,发生过火灾,消防检查不过关(我朋友是做消防安检的,有特地请他来取证过),道路,垃圾清运,占到经营,逃生通道恶臭,要么封锁等。总之这公寓之前差点烂尾。历史遗留问题诸多。 因为我出租出去,租给的是老人,昨晚暴力催收物业费,敲门,导致老人惊吓过度,早上刚陪去医院做了检查。花了我 5k 大洋。我就找物业理论。然后不负众望,物业的确是学历底层人才能胜任,完全不讲道理,报警了,但警察也是和稀泥。这医疗费倒无所谓,老人没事就好,我就怕出了人命到时候我更倒霉。后面也不准备租给老人了。 但现在在我门口贴了催缴通知单。 就是上面的金额。折合 2w 。滞纳金 8w 。

首先,并没有收到任何起诉文书。如果拒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上诉。 其次,合同也规定了物业的义务,随便一条,比如收入公示等,特别物业合同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最新民法典中对物业的基本约定中也有收入公示的义务。(接受业主监督,隐含了财务透明) 并且地方性物业管理条列中也有对收入公示有明确要求。所以很多地方,物业并没有履行责任。更不用说管理混乱以及我上述的问题。 所以对于违反物业合同,物业是没有权利申诉滞纳金的,而且也只能是违约金申诉。滞纳金也不适用于对等关系。

中国,理论上板上钉钉的问题,实际操作可能多数是相反的。所以我也有所担忧。这让我想起以前的 diygod 的自如事件。

我是准备上诉,毕竟对居民生活造成了实质的威胁,暴力敲门导致老人惊吓入院。但从当地派出所的不作为以及物业遮天(如果法律法规可以约束他们的不作为,就不会有蛮横物业)来看,我对庭审的期望并不高。

是不是必须要把人赶走?原本我是习惯在国内的生活的,现在很强烈的想先去日本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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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条回复
horizon
3 天前
@zachary99 #19
换物业要成立业委会
众所周知,业委会也是垃圾
make115
3 天前
好赖你这没有转供电, 想怎么搞怎么搞, 我们这不交物业给你停电。

支持你干到底, 不要嫌麻烦嫌浪费时间
Luckykeeper
3 天前
@GodoIT #7 佬,看到您的说法,好奇搜了搜,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物业费,只需要支付 36 个月(民法典)] 这个说法有出处吗?方便发个链接康康吗?我用 [物业费 民法典 36 个月] 作为关键词搜了下好像没有搜到捏,谢啦
Luckykeeper
3 天前
@Luckykeeper 又看了遍原来是我看漏了,OP 补充了他是 3 年,没绕过来,光想着 36 这个数字了哈哈,懵了
leglo
3 天前
就算你列举再多物业不称职的证据,你只能说觉得物业费过高,但也不是完全不缴纳的理由,毕竟对方有提供基础的服务,哪怕做得不好,也是做了,所以想完全不交是不可能被法院支持的。
BD8NCF
3 天前
楼上说 36 个月的同学,物业公司会在 36 月前就向法院起诉,以保证在诉讼时效范围内。

@ota #5
“简易程序”有限制条件的。
我前段时间跟物业打过官司。物业不是按我收房时间起算物业费,而是按他们自己随便定的时候时间开始计算物业费,多收我的钱,我就起诉物业要求他们退钱。
物业反诉我要求我付近半年的物业费。
因为物业公司反诉,所以法官从“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然后大家补交诉讼费。

要解决物业的问题,只有成立业主自己的组织,否则单个业主是没办法的。之前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有在业委会或物管会成立之后,才有可能通过重新招标换重新签合同或协议。否则,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会一直有效,业主就只能一直按协议上的价格付物业费。

最近我们小区正在跟物业公司扯这个事。乡政府出面组织选择了一个物管会,然后打算召开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就各种阻挠,最后业主大会也没开成,改为小区重大事项投票。投票内容是通过小区的一些规章(业主大会前置条件),和是否续聘现有物业以及价格等。这还是政府推动之下,都搞成这样,你想想物业公司有多厉害。现在还在投票的过程中,要达到法定的双 2/3 的条件很难,很多业主还没收房,或者不在本地。

自私是正常的,人都是短视的。不立即触及自己利益的时候,很多人都不关心。我们小区成立物管会的时候,只有 50 多人参与投票,后来在重大事项投票的时候,很多人说物管会是非法的,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个组织的存在。但是,物业会选择之前,政府公告了很久,但是将近 2000 户的小区只有 50 多人参与投票,投票之后也公示了很久。物业公司收买一些业主去各种投诉.....

听乡政府的人说,目前 12345 投诉的问题中,物业问题是排名第二(可能是本市、本省??)。似乎目前政府在推动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似乎本地的政府有 KPI 。乡政府的人说最近他们在帮很多小区搞物管会、业主大会....
(前面说乡政府,这里并不真的是农村,在省会一环边上,以前这土地属于某乡某村的,区政府把我们小区划给这个乡来管)
GodoIT
3 天前
@Luckykeeper 物业公司在起诉时,能主张的范围:
最近 36 个月内到期的费用,在诉讼时效内,可以被法院支持;
超过 36 个月的部分,因诉讼时效届满,物业公司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业主自愿承认或履行)。

换句话说:
如果起诉时业主已经欠费 60 个月,物业公司 只能胜诉追讨最近 36 个月的费用;
前 24 个月的费用因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 丧失胜诉权。

我印象中当时有一业主拖欠了 10 年的管理费,她是最后一个开庭,我将自己聘请律师写的诉讼状给她看过了,她也没更改她当时的主张,最后法官直接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索赔 10 年的管理费。


但是也有例外,如:你家的狗被物业公司打伤,超过了 36 个月诉讼期,只要你向上面投诉,上面介入的话,诉讼时间可以重启。
ota
2 天前
@Rickkkkkkk 公权力下降平时事不关己可以自动过滤。一旦涉及到自己,亲身体验后,其实有些事情不是争取的问题,权利自然是有,但维权成本高,部门踢皮球,和稀泥这些令人作呕。有效应对无非是请律师,因为都不想浪费时间。毕竟为这种节外生枝的事情操劳本不是人生中的必须项。
我也不是要坚定到底的,一旦超越 2w 的本金成本,我不会犹豫认怂的,认输其实也是另一种赢。
跑路的想法很久就有,但一直没有那根稻草压迫,温水煮青蛙,让我没法主动。
我对日本的房产也有所了解,对比以后,日本的管理组合也就是物业行驶的义务以及态度,这已经不是一个次元的体感了。特别近些年日本房价还是相当便宜,与其在国内受罪,换个地方未必是逃避,而是在寻找更有尊严的生活方式。当然这只是题外话,无非警醒自己,内耗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前人掉入的坑比我现在踏入的泥潭深邃百倍千倍。
我现在只是先找了下律师咨询。让我不必在意,按照正常取证流程也就是大伙说的那些步骤走就行了。也直言了,不出意外,你这成不了典型,最多适当打折,可能 8 折,9 折,也能提供入住证据(水电单)来规避计费起始时间。其实律师也是走正常流程,他们太清楚了,这种民事纠纷,最后都是扯皮。
ota
2 天前
@horizon 是的,业委会和物业权利勾结几乎是一种常态。特别是 50-70 后这些业委会主任。所以成立业委会意义也不大,现在这种物业管理,层层外包,没有什么复杂的东西,流程透明。管理模板到处都是。根本不需要物业,自治完全可以。可惜国内不太可能实现。更深的就不展开了。我觉得自己唯一的幸福就是不跟官家论长短。一旦牵扯,基本没什么好下场。看了太多维权就算赢了的也输了人生。
tho
2 天前
不用挣扎了,滞纳金不会要你交的,物业费也别想少一分钱(除非有重大违约),且必须出判决书,不能调解的。

无论是物业还是法院,少你一分钱,本身物业在意你这一分钱吗?但这个口子开了,之后还能全额收到物业费吗?法院等着每天处理数亿家庭因为各种理由不交物业费的案子?
ota
1 天前
@tho 理糙,但话的确没错。

先不管法律如何规定,按照正常人逻辑,交钱是享受应有服务的,存在瑕疵,并且有佐证的话,要么退货,要么免去部分不合格的部分的经济损失,体现在物业费上就是打折或者物业公司滚蛋。那么按照法律人来说(我前天才从律所回来),物业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存在瑕疵甚至重大失误(比如发生过火灾)等,是完全可以要求其赔偿的,但前提是一定要先缴清物业费。不然无法伸张权利。<- 这点合理(但不合法,合同法以及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先履行是索赔的前提)。赔偿金额根据现实损失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精神上的,比如物业瑕疵,造成租金下降,房屋贬值(难界定,但取证并非不可)。以及对精神上造成的损失(老人被惊吓,忙于奔波等,这些给生活带来压力等,请假条,监控拍下的敲门行为,录音,以及医院单据等)。
所以法院的公共资源匮乏,这不是对案件草率以及不公正判决的理由。现实的确如你所说,法院甚至对这种小额案件全部归类未简易程序,但不表示就是公正的,合法的。如果非要用法制中参杂人治来对法律做解释,那么我认同你的观点,因为我国法律解释归最高法管辖。

物业开不开口子,和法院公不公正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法务优秀,能以法律框架下制衡业主,这也是法制的进步。至少有理有据。而当前很大程度就是你说的“每天处理数亿家庭的案件”导致合并同类项简化判决过程导致的不公正存在。这才是倒退的表现。

法院判多少案不是 KPI 考核。在于公权力行驶是否维护法律尊严。题外话,医疗资源也一样匮乏,那就能践踏生命吗?行驶就要负责,不然就排期。发达国家虽然没效率,但至少公平度远远高于国内。虽然维权成本一样高昂,也有资源倾斜,但因为法官独立性更成熟,程序更公平,这反而会减少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物业也好,医疗也罢,如果都以跑量为前提,那么物业不会好,病也治不好。
Luckykeeper
1 天前
@GodoIT #27 原来如此,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学到了,感谢大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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