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 App 故障获利千万被判 11 年,律师称无罪

2017-11-18 11:13:35 +08:00
 tszyh
http://cj.sina.com.cn/article/detail/6219520342/487327?column=china&c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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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x
2017-11-19 00:16:36 +08:00
@shuaige 贪婪是不会让他停手的
cnTangLang
2017-11-19 00:18:10 +08:00
@tscat 你的这个逻辑,很早就有人回复了:我评论个电冰箱,自己还得会制冷啊?
tscat
2017-11-19 00:20:35 +08:00
@cnTangLang 第一次获得钱是无意的,后面多次获取是恶意的。
所以应该认为是,第一次无意获取,和第一次故意获取以及后面很多次的故意获取。
tscat
2017-11-19 00:21:25 +08:00
@cnTangLang 不需要会制冷,但是你这个道理是否能够自信到你赶上法庭呢?
hxndg
2017-11-19 00:25:57 +08:00
@cnTangLang
你还是不理解法律的使用范围和法律的作用,法律并非只是纸面的规定,你可能需要再进一步加深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
还是那句话“利用规则获取利益”是不是合法的呢?你考虑一下这个就清楚了。去搜索一下对于黑客和金融漏洞赚钱的你就明白了。

ps 你欠缺的不是逻辑的能力,你欠缺的是对于前提的更细致的考察。
cnTangLang
2017-11-19 00:29:36 +08:00
@tscat 什么是恶意?我把一个合法的行为重复多次,就是恶意?你依据的是哪条法规,明示一下?
hxndg
2017-11-19 00:34:01 +08:00
@Taojun0714
虽然我觉得 @cnTangLang 对法律的理解不够透彻,但是你这样子说没人会理解你的意思。顺便说下法盲这个词不同的人理解语气是不一样的,还是少用吧。
@tscat 你俩的争论都上升到了吵架的地步了。。。
cnTangLang
2017-11-19 00:35:34 +08:00
@hxndg
我特意说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子有特殊性。不但与你说的黑客的案子不同,甚至我都不认为和媒体对比的许霆案相同。所以,这不简单是你一句“利用规则获取利益”是不是合法就能概括的。如果你愿意在法理上和我讨论本案,我非常乐意奉陪,如果你只是宽泛的说什么理念,我就闪了。
tnx2014
2017-11-19 00:36:30 +08:00
@hxndg 从我观察查看,他观点逻辑链条是:他不承认那个 APP 的异常处理是漏洞,就算是漏洞也是银行授权程序那样执行,而转账本身是常规操作,所以案件被告没有任何他所理解的法律责任。如果你说有责任使你在用道德批判。
hxndg
2017-11-19 00:41:22 +08:00
@cnTangLang
我能够感觉到你的自信,不过我有些感觉你太过依仗自己的逻辑。
你说的特殊性无非是这个 bug 不是这个人造成的,你去看看 James O'Hagan 案件就能知道为什么要判刑了。

ps 不要太固执。
hxndg
2017-11-19 00:42:27 +08:00
@tnx2014
是的,他的逻辑是非常清楚的。
但是他的推理过程是存在问题的,他的前提出现了问题。
tscat
2017-11-19 00:45:17 +08:00
@cnTangLang 第一次是合法的,第二次开始以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你把合法行为重复多次不是恶意的。但是这个题目的合法行为是无意间返了钱。如果你重复多次的,去各大银行的系统上无意触发这个。那么你多次重复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你在一个银行的同一个系统上多次触发返钱的 bug,并且将这个钱用于消费。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
看起来两次行为是一样的,实际上两次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因为目的改变了。
就像你在桥上走,无意间踢到一块石头砸死了人,因为你并不是故意的,不会判你故意杀人,顶多是过失杀人。但是如果你在桥山故意往桥底下有目的的踢石头导致的人死亡,你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虽然从客观上都是人把石头踢到桥底下,但是人的目的不同,罪名也是不同的?
tnx2014
2017-11-19 00:56:20 +08:00
@hxndg 所谓前提,其实无外乎立场或观念,几乎不可能改变,也就是说他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是那样,为什么一个人进行机器人有失误的“常规”行为却要自己负责,只看这个角度,你是没办法和她进行任何讨论的,强人所难也不是我的风格,所以我只能说,我尊重他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毕竟只是观点没恶意,认不认同看个人了,前面我该说的已经说清楚,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到位也就行了。
UnknownR
2017-11-19 00:59:56 +08:00
他最大的错误在于他只是个普通人,从他发现漏洞后的一系列行为,注定了得到的横财会成为自己的罪证
cnTangLang
2017-11-19 01:03:38 +08:00
@tscat 你说这个话的前提,是要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的。前面已经有 V 友举例说明了,我就是想转账进去,一次不行我就是要试第二次,不行吗?可以的话,我就要试第三次,第四次……你如何证明我是以占有为目的的?
另外,我希望你能够通读一下我所有的回复,我从来没有说,我认为被告在全部事情上都是无责的,我只是分析了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我认为不成立。但是,被告在操作 350 多次后,用余额去买了理财,车,还账等行为,绝对是错误的。但,我要强调一下,但这不应该和前面的事混在一起说。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被告在操作 350 多次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后续发生的事,并不能证明前面的行为,他们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hxndg
2017-11-19 01:04:23 +08:00
@tnx2014
我忽然觉得可以给你推荐本帕斯卡的思想录,看了这个你可能会有些想法上的转变。
多余的话就不多说了。不想再打太多字了,好累。
tnx2014
2017-11-19 01:12:44 +08:00
@hxndg 早点休息吧。世界上各种各样的什么人都有(无贬义的),我通常只改变有可能改变的人,至于向哲学家之类的救人,我个人的力量太渺小了,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思想就一定没问题,早不是十年前什么都要争论的面红耳赤的时候了,人受到各方面社会意识的综合影响,想改绝不是一两天的事,正如形成那样,岂是一日之功。
Taojun0714
2017-11-19 01:13:01 +08:00
@hxndg 我只是在用这些法盲程序员的逻辑来解构一个案例,让你觉得他们好笑在哪而已。
tscat
2017-11-19 01:19:08 +08:00
@cnTangLang
那假如,他这三百多次转账不是一天完成的,他买了车之后还在尝试转账。那么这个行为是不是以占有这个钱为目的的行为?
因为没有这个详细的说明,所以无从判断。
但是,三百多次就是能够证明这个人是故意的,三百多次啊,半分钟一次,都得三四个小时。这个行为还不是故意的?你这是明摆着揣着明白装糊涂。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一个人,花三四个小时去转账,然后之后拿着不是自己的钱去消费。最后你告诉我这不是恶意的。。
你要是还坚持这么认为,就别回复我了。谢谢。你这是在侮辱我一个正常人的智商。
uucloud
2017-11-19 01:23:36 +08:00
@binux #91 如果只支付了 2 次,但是金额一样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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