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携权是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掌握其数据的相对方协助其将个人数据在不同系统或设备等载体之间进行迁移、保存。”这个数据范围肯定不应该包含所有用户行为产生的数据,如果基于照片、视频、文字这类用户生成内容这一范围来考量,大家是否认为数据可携是应得的权利? GDPR 在欧盟已经施行已久,对它提出的几项权利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的现实影响也挺好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