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男 1 遇到小妹,半年付出 20w ,涵盖每个月 2w 额度的亲密付,名牌包包,大牌化妆品,相机,黄金首饰等高价值可变现礼物,发现小美同时和三个人谈恋爱,并以相同手段进行创业,后起诉返还礼物和转账。
结局: 一审二审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判决书上摘抄一段: 姓名用原告* 和被告* 脱敏
其次,原告*主张该期间购买的化妆品、柜子、包包、手链、相机、衣物等等礼物款项,未超出日常生活一般范围,即便购买及赠与属实,亦属于双方恋爱期间自愿购买并赠与,系用于维系恋爱目的的赠与,并无证据证实其购买时存在受欺诈、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实为附条件赠与。
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是否购买、是否赠与等事项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其理应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和预见能力。
再次,原告主张银行卡由被告使用,然原告*作为其银行卡卡的持有人、管理人和所有人,无论是自行使用银行卡为他人支付还是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处理,均属于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
综上,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的主张,合理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告*虽仍上诉返还相应款项,然其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其主张,也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和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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